为规范公车承包经营车辆管理,制定公车承包经营车辆定价、评估办法。
一、使用车辆的原值、现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车辆原值由购车款加配件价、车购附加税、接车费、入户费等组成。接车费包括燃油费、过桥路费、临时保险费、临牌费和接车的车票、住宿费和出差补助费等。
车辆配置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因管理、服务需要安装的GPS车载终端和硬盘录象等设备纳入配置。车辆原值凭正式票据入帐核算。
(二)使用车辆的折旧按6年递减法计提,折旧办法如下:
车辆原值在60万元(含)以下者,各年折旧率依次为:25%、22%、19%、15%、12%、7%;车辆原值在60万元以上者,各年折旧率依次为:22%、20%、18%、16%、14%、10%。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当年折旧率平均计提。
(三)车辆现值按以下公式计算:
车辆现值=车辆原值—已计提折旧±车况调整值
(四)车辆定价评估时,发现车辆证件(登记证书)、牌照、缴费单等不全的,按补办所需费用从车辆现值中计减。
二、车况调整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车况调整值包括增加值和减少值二种。车况增加值主要为发动机大修(更换新总成)等情况所形成的价值增加;车况减少值主要为车辆装备缺损、特损等所造成的价值减少。
(二)发动机的增加值确定办法
1、更换新发动机总成时,按以下公式核算增加值:
新总成实际使用月份数
发动机增加值 = 总工料费- ——————————————×总工料费
该型号发动机额定使用月份数
发动机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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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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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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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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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MAN、道依茨、五十铃、尼桑、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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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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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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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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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康明斯、中大宇、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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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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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柴、东风、朝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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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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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康明斯、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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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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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发动机总成时相关变更手续费列入总工料费,各型
号发动机额定使用月份见表。
2、大修发动机时,参照总成更换的增值公式核算发动机增加值。大修发动机的额定使用月份数按新总成额定月份的2/3计算。
3、发动机总成更换和大修时,车辆承包人必须向车属单位履行申请、批准和确认手续,涉及有关费用自付。
4、因车辆承包人操作不当导致发动机特损的,更换发动机总成时只认可特损前使用月份占额定月份比例费用。
(三)轮胎调整值按以下办法确定
1、更换新轮胎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参照新轮胎价格予以适当增值。新换装车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新胎价的70%增值,不足二个月的按新胎价的40%增值,不足三个月的按新胎价的10%增值。
2、车辆后胎、备胎的胎面花纹近似磨光即光板胎时,轮胎规格在8.25R20(含)以下者,每条减值150元;轮胎规格在9.00R20(含)以上者,每条减值200元。
(四)车辆特损减少值确定办法
1、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损时,按保险公司理赔定损(或修理厂估价)的工料费总和的50%核定车辆减少值。
2、车辆外观大件损坏未更换的,如前保险杠、前大灯、前后挡风玻璃、侧窗玻璃等,按新购配件价的60%核定车辆减少值。
3、车辆原有装备缺件或临时拆换的,按新购配件价的80%核定车辆减少值。
三、其它
(一)本办法所述车辆指公车承包经营车辆,按签订合同之日起计提折旧。
(二)车辆配件在“三包”范围内所造成费用由“三包”厂家支付,不计入车况调整值。
(三)使用车辆6年后残值归集团公司所有。
(四)该办法执行部门为安全机务部或集团公司指定的单位(组织)。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安全机务部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