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客运车辆的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车身标识
第二条 集团公司车身标识是指车身颜色、图案和企业标识组合而成,各单位营运客车均需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规范车身标识。
第三条 企业标识(图案和字样)的规定
(一) 旅游公司(瑞青快运)的车辆使用“瑞青快运”图案和字样。
(二) 客运公司和怀远公司使用“蚌埠汽运集团”图案和字样。
(三) 公交有限公司使用“汽运公交”图案和字样。
第三章车辆购置
第四条 车辆所属单位新增或更新车辆,提出购车申请,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五条 车辆购置
(一)非公车承包经营车辆
1、更新车辆必须经本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安全机务部报申请报告,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车主按有关要求进行购车。
2、新车购入后,入户后相关手续和购置发票交安全机务部。
(二)公车承包经营车辆
公车承包经营车辆由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和承包方代表对车辆按有关要求进行采购,以集团公司意见为准。
(三)公车公营车辆
由集团公司采用招标形式进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车辆验收
第六条 车辆使用单位按照购置车辆技术要求负责车辆的配置、质量验收工作。如车辆未满足购置车辆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的,对于公营车辆和公车承包经营车辆,车辆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安全机务部反映,安全机务部协调厂家给予解决;其它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直接协调生产厂家给予解决。
第五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七条 车辆维护
(一)车辆维护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以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清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二)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三)车辆日常维护是日常性的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主要作业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四)一级维护
1、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内容除日常维护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2、一级维护间隔周期
⑴行驶里程2000±500公里或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⑵间隔周期:7天
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只要有一项达到规定要求,必须进行一级维护。
(五)二级维护
1、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执行一级维护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2、二级维护间隔周期
⑴行驶里程:20000±5000公里或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⑵间隔时间: 3个月
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只要有一项达到规定要求,必须进行二级维护。
(六)季节性维护
为使汽车适应季节变化而实行的维护称为季节性维护。一般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一并进行。主要作业内容是更换润滑油、调整油电路和对冷却系统的检查维护等。
(七)走合维护
走合维护是指新车或大修车走合期实施的维护。主要作业内容除特别注意做好例行维护外,要经常检查、紧固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走合期满,各总成应更换润滑油,并注意清洗,连接件要进行紧固,对各部间隙进行调整。
第八条 修理厂应对整车和总成大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确定具体维修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进行修理。车辆修理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对车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应进行及时修理,绝不能开“病”车上路,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章车辆转户管理制度
第十条 禁止从外单位(或个人)购买旧车转入本企业从事营运。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车辆转户,应由本人申请,由车辆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给予办理。
第十二条不允许已使用6年以上(车况良好的公营车辆除外)或6年以下但技术状况较差的车辆在内部办理转户。
第七章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对企业内部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车辆实行报废或转出。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或转出后及时办理注销户籍手续。
第八章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有车单位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购车发票复印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技术参数表、车辆登记证、正侧面照片、保险单据、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原件、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复印件、客车类型等级划分表复印件、车辆维修及主要零配件更换记录、车辆变更记录、报废情况、车辆行驶里程、其它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
第九章处罚
第十六条 驾驶员在日常维护和检查中应认真检查,对检查不力,造成机械事故将追究驾驶员或承包人责任。
第十七条 车辆如有故障,应立即修理,绝不能开“病”车上路,一旦发现有“病”车上路,未酿成事故,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500元至2000元(对公车公营车辆给予驾驶员罚款500元至2000元);酿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至30000元(对公车公营车辆给予驾驶员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直至辞退)。
第十八条 修理人员应对所修理车辆负责,因修理工操作失误,造成机械事故将追究当班修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对公车公营或公车承包经营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除修好车辆外,对驾驶员或承包方给予1000~10000元经济处罚。
(一)由于超负荷运行,严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车况显著下降或车辆损坏的;
(二)违反驾驶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损坏的;
(三)对车辆故障隐患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改变车辆部件、装备、外形、颜色的;
(五)违反集团公司其他有关条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