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集团公司营运驾驶员(教练员)的招聘行为,加强营运驾驶员(教练员)的源头管理,有效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招聘工作程序
1、因工作需要招聘驾驶员(教练员)的,用人单位应提前15日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包括现有数量、增加标准、原因等);
2、人力资源部经调查核实用工需求后,提出相关招聘建议,并提交集团公司办公会审议;
3、经集团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发布招聘信息并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三、资格审核程序
招聘驾驶员(教练员)资格审核由人力资源部、安全机务部、用人单位、车站派出所等部门分工负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应聘人员是否按招聘条件要求完整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登记、汇总;
2、安全机务部牵头、用人单位配合负责对应聘人员提供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审核和查询,审核及查询结果须形成书面材料;
3、车站派出所负责对应聘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提供材料;
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人员方可参加招聘考核。
四、招聘考核程序
招聘驾驶员(教练员)的考核由面试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组成。
1、面试考核
⑴面试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协调;
⑵面试考核主考人员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
⑶面试考核试题由安全机务部负责制定。
2、实际操作考核
⑴由安全机务部牵头负责安排考试车辆、场地等相关事宜,人力资源部配合;
⑵主考人员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安全机务部负责确定;
⑶分为场地式样驾驶和城市道路驾驶两项;
⑷集团公司监察室履行考核监督职责;
面试、实际操作考核均采取现场打分,考核完成后由人力资源部、安全机务部、监察室对考核综合成绩进行统计、汇总。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五、根据招聘驾驶员(教练员)综合考核成绩,集团公司择优予以聘用,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六、聘用的驾驶员(教练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内部准驾证(或准教证),填写《司属驾驶员(教练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司属驾驶员(教练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应于上岗前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七、聘用驾驶员(教练员)的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驾驶员原则上不安排长途营运班线或运输风险较大班线的驾驶任务,试用期结束时用人单位须对聘用驾驶员(教练员)的专业知识、实操技术、工作表现以及交通法规遵守情况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书面上报人力资源部。
八、对聘用驾驶员(教练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监管及考核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全监管及考核情况纳入驾驶员(教练员)个人信息档案,上报安全机务部备案。
九、招聘驾驶员(教练员)辞退条件及程序
1、招聘驾驶员(教练员)辞退条件
招聘驾驶员(教练员)出现以下情形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⑴在试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经考评不合格以及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有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九条行为的驾驶员;
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驾驶员(教练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②驾驶员(教练员)请事假的,全年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或一次性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未经批准的事假作旷工处理;
③一年以内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⑷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⑸服务态度差,与乘客发生冲突,损害企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⑹不服从企业正常工作岗位调动的;
⑺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不够刑事处分的;
⑻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⑼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⑽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2、招聘驾驶员(教练员)辞退程序
驾驶员(教练员)有符合上述辞退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和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岗位办理单》,并报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解聘手续。
十、对欲从事挂靠经营车辆的驾驶员,由其挂靠车辆经营者提出申请并上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初步审查合格后,经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审定并核发内部准驾证(押金5000-10000元),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十一、挂靠经营车辆的驾驶员,其从业资格、从业行为、从业技能的排查工作及日常安全教育、监管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相关材料报安全机务部备案,以备抽查。
十二、对于用人单位或挂靠经营车辆车主私自聘用驾驶员(教练员)的,一经查实,集团公司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因私自聘用驾驶员(教练员)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三、本规定由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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