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营运客车安全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增强安全意识,严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发生,预防重特大事故,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在《集团公司对400公里以上班线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特制定集团公司对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车主及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二、驾驶员严格遵守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三、所有车辆必须进站经营。
四、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五、所有车辆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车主、承包人和驾驶员必须遵守集团公司GPS和视频监控管理规定。
七、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如下处罚:
㈠对公车公营车辆违法、违规的处罚
1、对超员的处罚
①对超员20%以下的,每超员一人,按全程核定票价2倍处罚驾乘人员(最低不低于200元)。
②对超员达到20%以上的驾驶员,车属单位安全科收回其内部准驾证,驾驶员给予辞退。
2、对超速的处罚
①对超速10%以下的,给予驾驶员罚款100元。
②对超速10%∽20%的,给予驾驶员罚款200元。
③对超速20%∽50%的(不含高速公路),给予驾驶员罚款500元。
④对超速50%以上的(不含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给予驾驶员罚款1000元。
⑤对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20%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车属单位安全科收回其内部准驾证,驾驶员给予辞退。
3、对凌晨2时至5时未停车休息的,给予驾驶员罚款 5000元,连续3次仍未改正的,驾驶员给予辞退。
4、对发生严重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车辆,驾驶员给予辞退。
5、对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等违章、违法行为,每发现一次给予驾驶员罚款1000元
6、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驾驶员每缺一次罚款200元,对无故连续3次不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予以辞退。
7、对车辆发生故障,不及时进行维修,带“病”运行,一经发现,给予驾驶员罚款500元至2000元。酿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驾驶员罚款 10000元至30000元,直至辞退。
8、如发现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接打手机、吃零食、聊天、吸烟、不系安全带等行为,每发现一次,给予驾驶员罚款50元。
9、如发现无安全告知、无播放《旅客乘车安全须知》宣传片、无安全驾驶监督卡等,每缺一项,给予驾驶员罚款50元。
10、如发现车辆安全锤配备不齐、灭火器不合格、安全带不齐全等,每缺一项,给予驾驶员罚款200元。
㈡对非公车公营车辆违法、违规的处罚
1、对不进站经营的处罚
车辆不进站经营,每发现一次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2000元。对拒不进站经营的车辆,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2、对超员的处罚
①对超员20%以下的,每超员一人,按全程核定票价2倍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最低不低于200元)。
②对400公里以上超员20%-50%的,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给予经营车辆停班1周;对400公里以下超员20%-50%的,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3000元,给予经营车辆停班2天。
③对400公里以上超员50%-100%的,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20000元,给予经营车辆停班半个月;对400公里以下超员50%-100%的,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给予经营车辆停班1周。
④对400公里以上超员100%以上的,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30000元;对400公里以下超员100%以上的,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
⑤对一年内发现三次超员20%-50%的或二次超员50%-100%的或一次超员100%以上的车辆,取消其经营资格。
⑥对超员人数裁定以交通违法告知单或稽查实际人数或GPS监控等为准。
⑦对GPS监控有超员情况,但不能判断超员人数,对400公里以上客运班车按1000元至5000元扣除经营违约金,对400公里以下客运班车按200元至1000元扣除经营违约金,待集团公司收到告知单后,再按超员规定进行处理。
⑧对超员达到20%以上的驾驶员,车属单位安全科收回其内部准驾证,责令经营车主给予辞退。
3、对超速的处罚
①对超速10%以下的,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100元。
②对超速10%∽20%的,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200元。
③对超速20%∽50%的(不含高速公路),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500元。
④对超速50%以上的(不含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1000元。
⑤对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20%以上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车属单位安全科收回驾驶员内部准驾证,责令经营车主给予辞退。
4、对凌晨2时至5时未停车休息的,每次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连续3次仍未改正的,除扣除违约金外,给予停班1周学习处理。屡教不改者,取消车主或承包人经营资格。
5、对发生严重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车辆,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30000元,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6、对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等违章、违法行为,每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元
7、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驾驶员每缺一次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200元,对无故连续3次不参加学习的,责令经营车主给予辞退;对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车主或承包人每缺一次扣除违约金500元。
8、对车辆发生故障,不及时进行维修,带“病”运行,一经发现,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500元至2000元。酿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至30000元。
9、如发现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接打手机、吃零食、聊天、吸烟、不系安全带等行为,每发现一次,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50元。
10、如发现驾驶员无内部准驾证,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200元。
11、如发现车主或承包人聘用不符合驾驶营运客车资质的驾驶员,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至30000元。
12、如发现无安全告知、无播放《旅客乘车安全须知》宣传片、无安全驾驶监督卡等,每缺一项,每次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50元。
13、如发现车辆安全锤配备不齐、灭火器不合格、安全带不齐全等,每缺一项,每次扣除车主或承包人违约金200元。
14、经营车主违约金被扣除部分应及时补足。
㈢、违反GPS管理规定,按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及处理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