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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日期:2014年8月27日 浏览[5995]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营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动态监控管理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号令),有效扼制超员、超速、凌晨2点至5点未落实停车休息等违法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一、驾驶员或车主每天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工作状况进行检查,保障设备运行正常,发现故障或异常及时报修。对自查不到位的,被安全管理人员或监控人员发现,一律视为违规。

二、对违反车辆动态监控处理如下:

1、GPS(北斗)不在线仍在营运车辆(已通知报修),对400公里以下每次扣除违约金1000至2000元;对400公里以上每次扣除违约金10000至20000元(停卡除外)。严重者,除扣除违约金外,给予停班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2、如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对400公里以下每次扣除违约金500至1000元;对400公里以上每次扣除违约金2000至10000元。严重者,除扣除违约金外,给予停班整顿。

①摄像头被遮挡或转移摄像头角度;

②车载终端主机、车内监控探头粘贴的封条断裂、损坏;

3、语音盒提示信息已坏未修理,每次扣除违约金200元。

4、如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立即对该车辆作停班整顿,并处对400公里以下每次扣除违约金1000至2000元,对400公里以上每次扣除违约金10000至20000元。发生两次以上行为的,除扣除违约金外取消其营运资格。。

①使用任何物品(如毛巾、包裹、线路牌、金属物品等)遮挡GPS(北斗)终端天线;

②故意断电或在GPS(北斗)终端线路上加装控制开关;

③改变GPS(北斗)终端天线摆放位置(终端天线位置应放置在车辆仪表台面向窗外天空的位置);

④改变GPS(红)与GPRS(黑)天线线路的连接位置;

⑤拔掉GPS(北斗)天线插头 ;

⑥GPS(北斗)终端设施设备进水、沾油或其它污物。

⑦其它人为因素损坏或故意干扰、屏蔽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行为。

5、对车辆及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①监控中发现的超速、超员、未落实凌晨2点到5点停车休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集团公司关于营运客车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②如对监控中发现超员人数不能准确判断,对400公里以上客运班车按1000元至5000元进行处罚,对400公里以下客运班车按200元至1000元进行处罚。待集团公司收到告知单后,再按超员、超速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监控人员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由信息监控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监控人员存在漏报、错报、瞒报违章信息的; 

2、监控人员利用计算机上网聊天、玩网络游戏等;

3、监控人员未认真监控的;

4、监控人员未认真落实《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5、监控人员未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四、安检人员对车辆安检时,应目视检查车内摄像头,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应符合规定且无遮挡。对没有按要求检查,将追究当班安检人员责任。

五、对不在线车辆,调度室不得安排营运。若给予报班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当班调度人员责任。

六、各车属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在线车辆不得安排包车。

七、各有车单位对信息监控中心每周报送的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对超员20%的、超速20%的、未落实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限三天内处理到位,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限一周内处理到位,处理结果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安全机务部。对不能按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相应罚款将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从所属单位经费中扣除,并不予追加,严重者,将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本管理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GPS监控管理及处理规定(试行)》与本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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