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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安检员操作规程
日期:2014年8月1日 浏览[5653]
 

 “三品”安檢員操作規程


一、候車室入口處安檢員,引導旅客將行李物品放置于x光檢測儀行李傳送帶上送檢。
二、安檢員根據“逢包必檢”的要求,監控人員在電腦屏幕上確認過檢行包內是否有“三品”,無“三品”方可進入候車廳。
三、對x光檢測儀檢查發現下列情況,必須進行開包檢查:
'、圖像模糊不清,無法判斷物品性質的;
;、發現似有利器、爆竹狀、粉末狀、液體狀、槍彈狀及其他可疑物品的;
、有其他可疑情況的。
四、小件快運工作人員,做好托運貨物“三品”檢查工作,所有托運貨物如果能通過安檢儀必須通過安檢儀進行檢查,對不能通過安檢儀的貨物要開包檢查,無“三品”方可托運。
五、檢查中發現行包或托運貨物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及政府禁運品,應及時扣留,隔離並交車站保衛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或上報車站派出所處理。
六、安檢儀的操作要求
'、班前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開機,調試及衛生清洗。
;、安檢儀要嚴防人、畜進入,使用過後進行斷電處理,機箱門鎖好。
、使用過程中,隨時觀察安檢儀運行狀態,熟悉各電器正常運轉聲音,注意有無異常臭味和異常聲音,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機。
、安檢機的安裝、電氣連接以及對機械和電氣部件的更換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器件更換以後,相關的參數都要進行調整,然後才能正常使用。
、如果安檢機的外殼部件、電纜、傳送帶或鉛防護簾被損壞,必須停止操作。鉛門簾損壞或者打開時,不能讓設備工作。
七、安檢人員應規範填寫《安全檢查工作登記簿》,全面記錄安檢工作情況。對收取旅客主動上交的危險、違禁品應當登記,登記情況應當存檔備查。
附件:禁止非法攜帶、托運的物品目錄
一、槍支、軍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務手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二)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三)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等。
(四)軍械、警械、警棍等。
(五)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二、爆炸物品類:
(一)彈藥:各類炮彈和子彈等。
(二)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
(三)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四、陶瓷刀。
五、易燃易爆物品:
以燃燒爲主要特征的氫氣、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液化石油氣、氧氣、水煤氣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易燃液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路路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消化纖維片、油紙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锂、碳化鈣(電石)等遇濕易燃物品;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硝酸、雙氧水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六、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七、腐蝕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者注有鹼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品。
八、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寄遞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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