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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
日期:2014年8月1日 浏览[2889]
 

为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建立与安全管理相配套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充分调动主、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安全生产指标
1、坚决杜绝特大行车责任事故(主要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
2、全年责任安全事故死亡率指标不高于0.02人/车;
二、基础安全生产指标
1、无超员20%以上;
2、无超速50%以上(高速公路无超速20%以上);
3、营运车辆GPS在线率及图像正常率达95%(以监控中心报表超过3天仍未纠正计算);
4、违法行为的处罚率100%;
5、基础资料完整率100%;
三、奖励措施
1、全年无行车责任死亡事故,在满足第二条(基础安全生产指标)条件下,对有车单位主、分管领导、安全科长奖励分别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
2、各有车单位在规定指标内,每减少一人行车责任死亡指标,在满足第二条(基础安全生产指标)条件下,对有车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的领导、安全科长奖励分别为5000元、4000元、3000元。
四、处罚措施
1、各有车单位在规定指标内,每超过一人行车责任死亡指标,对有车单位主、分管领导、安全科长扣罚5000元、4000元、3000元;依次类推。
2、发生特大行车责任事故(指3至9人死亡事故),对有车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的领导、安全科长一次性扣罚10000元、8000元、6000元,并依据事故影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3、发生特大行车责任事故(指10人以上死亡事故),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有车单位如发生累计死亡2人(含)以上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查,同时集团公司约谈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的领导。
5、第二条(基础安全生产指标)5项指标中,在每次检查中,每发现有一项不合格,扣除奖励额1%。
6、对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的,扣除奖励额3%。
7、对发生行车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扣除承包经营者或驾驶员保证金10000元,并上交集团公司。
五、奖惩主要程序
1、集团公司成立考核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纪检书记担任,安全机务部、监察室、财务计划部、工会四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考核初评工作。
2、考核小组每年底对各道路运输生产单位进行考核,并将初评结果公示一周,接受监督。
3、考核小组将初评结果及公示情况一并提交集团公司办公室研究。
六、其他
1、本规定暂适用于司属旅游公司、客运公司、怀远公司和公交公司。
2、集团公司仅对道路运输生产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的领导、安全科长给予奖励,对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3、本规定自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暂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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