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发车前
驾驶员应对以下情况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动车。
(一)技术状况:油、水、电、轮胎、雨刮、方向、制动、灯光等。
(二)设备设施:灭火器、三角木、安全锤、安全驾驶监督卡、车载电视播放安全宣传片、警示牌、监控终端;防滑链条(冬季)等。
(三)各类证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交强险标志。车辆检测标志、准驾证、春运证(春运)、营运证。
第二条:起动
(一)启动前,应检视车旁和车下有无车、人、畜和障碍物,并关好车门。
(二)接通电源开关,柴油机有排气制动装置的,应将排气制动杆置于发动机正常工作位置,环境湿度较低,初次起动时,有预热装置的,应进行预热。
(三)稍踏下加速踏板,环境湿度较低,初次起动时,柴油机有起动加浓装置的,应拉出加浓装置拉钮。
(四)钮动起动机按钮,一次不超过5秒钟,连续起动应间隔10-15秒,连续4次发动机不能起动,要判明情况,必要时排出障碍,再行起动。
第三条:起步
(一)发动机启动后,温度达50℃以上,必须听察发动机运转情况,检查各仪表的工作状况。气压制动的车辆,还应检查气压表的读数是否符合规定。
(二)起步时,先踏下离合器,挂好档,开好左转向灯,鸣号并通过后视镜察看左方有无来车等,后松手制动器,再缓松离合器,适当加油徐徐起步,夜间,浓雾天气及视线不清时,须同时开启前后灯。
(三)起步时,松离合器与踏加速板的动作要配合恰当,以求平稳,避免有冲栏,跳动熄火以及后轮滑转等情况发生。
(四)车辆在上坡途中起步时,应做到一手握手制动杆,一手握转向盘,一脚适当加油,一脚缓松离合器,待离合器已部分结合,慢慢放松离合器踏板,同时放松手制动杆,使车辆徐徐起步,不得不使用手动制动器而用右脚兼踏加速踏板和脚制动器的办法在坡上起步。
(五)下坡起步,慢松离合器踏板,徐徐少许加油,注意防松手制动器。
(六)在冰雪和泥泞道路上起步,如驱动轮打滑空转,应采取铺撒砂土,或清除轮下的冰雪、泥浆等办法。
第四条:行进
(一)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二)夜间行驶或者行驶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集镇、学校、斑马线、隧道、坡道、桥梁、弯道等危险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减速鸣号。下列情形之一,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Km:
1、交叉路口、铁路道口、集镇、学校、斑马线、隧道、坡道、桥梁、弯道时;
2、掉头、转弯、上下陡坡时;
3、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m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第五条:行驶中,应经常注意观察汽车上各种仪表,察听发动机及底盘声音,如发觉操纵困难、车身跳动或颤抖、机件响或焦臭味,应迅速停车检查。
第六条:转弯
(一)转弯时,应按转弯角度的大小,运用转向盘及时修正角度,使转角适度,同时应尽量避免在转弯中紧急制动和换挡变速。
(二)叉路转弯时,应根据道路和交通情况,在距叉路口50-100m处发出转弯信号,以最高时速不超过30km车速按规定车道徐徐行进。
(三)不论在城市、村镇或其他公路上,车辆左转弯时一律应采用大转弯,交通民警示意允许小转弯的除外。
(四)在城市街道转弯时,应保持前后车距,密切注意可能突然出现的自行车、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的横穿;在傍山弯路和视距较短的弯道上,应事先减换低速档,并间断鸣号行进。
(五)遇冰冻、泥泞道路或大雾、风沙天气,应在转弯前提前减速,并间断鸣号缓行通过,必要时应开启小灯或警示灯,以引起车辆、行人的注意。
(六)狭路转弯后,应迅速使车辆回靠道路右侧,以免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第七条:上坡
(一)连续坡道行进前,应做好车辆检查,调整和紧固等准备工作,仔细检查风扇皮带松紧度、冷却水量、曲轴箱机油量、半轴螺栓、轮胎气压、制动效能等。
(二)在上坡前应鸣号,确认坡道上无急弯、坑陷和其它障碍物以及对面无下坡车辆,方可进行冲坡。
(三)上坡或陡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变换档位,不能用高速档勉强行驶,也不宜过分使用低速档。
(四)上坡临近坡顶时,停止加速,利用惯性通过,同时警惕对向来车。
(五)傍山险路上坡,在不影响会车情况下,可在道路中央行驶,不应临近山谷边缘行进;无法看到来车时,应减速靠路的右侧行驶,并鸣号示警。
(六)在险峻坡道,有熄火倒退危险时,应随时准备手、脚制动,如有助手,可下车使用三角木塞住后轮。
(七)上坡时,前后车的安全距离应尽量保持在30m以上,以免前车倒退时发生冲撞,当前方有车下坡时,应事先选择好安全会车的地带。
(八)连续上长坡时,应预防发动机过热,必要时先选择平坦和适当的停车地点休息。如上坡中散热器水已沸腾,不宜继续行进,应利用怠速动转使之缓缓冷却后再行熄火,若需加水,应待发动机温度稍降后在运转时缓缓加注冷却水。
第八条:下坡
(一)汽车下坡前应先测试手、脚制动器的效能。下陡长坡前,应停车检查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及半轴螺栓、车轮螺帽、钢板弹簧螺栓的紧固情况。
(二)下坡时,应根据坡道和路面情况确定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超过30公里。下陡而长的坡道时应事先挂进与上该坡时同级或低一级的档位,利用发动机阻力,并间歇踏放制动器控制车速,严禁空挡滑行,并不应使用紧急制动。
(三)下坡时若需换挡,应先踏下制动器,当感觉已起制动作用后,应迅速踏下离合器换挡。换挡后应先松离合器踏板,后松制动器踏板。
(四)下坡应事先观察清楚前方情况,与前车保持50m以上安全间距;在视距较短地带,随时鸣号;在狭窄或较险峻的地带,随时做好停车避让的准备。
(五)下坡如使用制动器时间过长,导致制动鼓过热时,应选择适当地点停车休息,待其冷却。严禁在高温的制动鼓上泼浇冷水。
第九条:会车
(一)会车前,应看明来车装载情况,有无拖车,前方道路情况,适当降低车速,预先选择较宽阔、坚实的地方,靠道路右侧鸣号缓行交会通过。在道路狭窄或交通复杂地段,应准备随时停车避让,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缓行通过。
(二)会车时,不得在道路中央行驶,以免妨碍来车行驶和互相碰撞,应尽量避免在单车道、桥梁、隧道、涵洞、急弯处会车。
(三)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应让对方先行。
(四)无中心线道路和窄桥,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五)阴雨雾雪天或黄昏等视线不清情况下会车时,应降低车速,打开小灯,加大两车交会间的横向车距,必要时停车避让,夜间交会,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道路上,应在距对面来车150m以外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交会时,不得持续使用远光灯。
第十条:超车和让车
(一)超越前车,应选择路面较宽,视线良好,能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二)超车前,应开左转向灯,鸣号,夜间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左侧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三)超车时,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得超车。
(四)严禁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五)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得超车。
(六)其他不得超车的情况
1、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桥、漫水路时;
2、通过胡同(黑巷)、铁路道口、急转弯、窄路、隧道时;
3、转弯、下陡坡时;
4、遇风、雪、雨、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5、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6、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7、机动车牵引发生故障时;
8、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9、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行驶时;
(七)车辆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打开右转向灯,靠右让行,不得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第十一条:倒车和调头
(一)倒车和调头,应选择道路宽阔、视线清晰、交通情况许可的地点进行。倒车时,应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
(二)车辆调头,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在有交通指挥人员的场所调头,应预先发出调头信号,根据交通指挥人员示意进行,在无交通指挥人员的场所,应尽可能的应用大迂回转向的方法,一次完成。
(三)车辆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高速公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调头。
(四)机动车在铁路道口、高速公路、交叉路口、单行线、弯路、窄路、陡坡或交通繁华路段,不得倒车。
第十二条:停车
(一)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源,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二)车辆在停车场以外其它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侧停放,开启“双跳”灯,驾驶人员不得离开车辆。
2、车辆未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且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人行道护栏(栅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路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道路口、弯路、窄路、桥面、陡坡、隧道以外距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在晚间或遇风、雨、雪、雾天临时停车,须开示廊灯、尾灯。
6、高速公路上因故障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在车后150m以外设置警告标志,打开“双跳”灯(夜间同时开启示廊灯),并应立即将旅客疏散到高速护栏以外的安全地带。
(三)停车前,应开启右转向灯示意,徐徐向道路右侧或停车地点停靠,轻踏制动器踏板使车辆停止。
(四)车辆发生故障无法行驶停在道路中央时,应设法将车辆移至道路右侧,以免阻碍交通。
(五)在坡道上应避免停车,如因故必须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停车时应拉紧手制动器,将前轮朝向安全的方向,上坡挂一档,下坡挂倒挡,并用三角木或石块塞住车轮,以免车辆滑溜。
第十三条:特殊路段
(一)城市、村镇和交叉路口
1、在繁华地段应减速缓行,尾随前车时至少应保持5m安全距离。
2、行径无交通指挥人员管理和交通信号的城市、村镇和交叉路口时,应降低速度,看清道路两侧的情况及过街物高度等情况,谨慎行驶,防止车辆与建筑物、棚杆、过街悬挂物等碰撞。
(二)过桥
1、过桥前,应注意桥梁附近交通标志所限定的载重吨位及行车时速,通过时应尽量避免在桥上变速,制动、交会和停车。
2、在生疏道路上通过临时简易桥时,必须下车察看,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用低速档保持动力缓行通过。
3、车辆通过临时架设的便桥时,应先请乘客下车,以最低速度行驶通过,以保证安全。如遇较长的狭窄的便桥时,应在有人指引下缓行通过。
(三)铁路和隧道
1、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km,应看清信号,听从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没有信号或看管人员时应切实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确保安全。
2、通过铁路道口时,应一气通过,不得在火车通过区域内变速、制动、停车、并应注意突出路面的道叉、枕木,以防损坏轮胎。
3、通过隧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标志规定时速,不得超车、停车。
(四)过渡
1、车辆过渡。应遵守渡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听从指挥,不得强行抢渡。
2、过渡时,车上人员一律下车。车辆对准跳板,用低速挡缓行,平稳前进。
3、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停放,拉紧手制动、熄火,将变速杆挂入一档或倒挂,较大风速时,车轮前、后须用三角木塞住,驾驶人不得离开驾驶室。
4、下船前,应轻踩制动,检查制动是否有效,保持足够气压,离船上坡时,前后车辆保持足够安全间距,当码头坡道泞滑时,后车应待前车到达坡顶后,再行冲坡。
(五)通过凹凸不平的道路
1、车辆通过凹凸不平的道路,应紧握转向盘,保持匀速行驶;遇凹凸较大路段,应降低车速缓行,对横断路面的小沟槽,可使车辆斜向行驶。
2、车辆通过较大坑洼或较宽的沟槽时,应提前滑行降低速度,使前轮平稳滚入,待车轮滚入坑底时,随用一档或二档适当加速使之越过。
3、在波浪式的凹凸路上行驶,应以控制速度和利用惯力来适应路况,要求做到减少冲击和剧烈的跳震,并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制动。
4、通过凸型障碍时,应注意凸型高度是否超过车辆最小离地间隙,防止碰撞底盘。
(六)通过泥泞和翻浆道路
1、通过泥泞路面,应选择较坚实,滑溜小的地方通过,泥层较薄,应均匀中速或低速一气通过,避免中途变速、制动、转向、停车;泥泞较深,可循前车辙迹或加以清除,铺垫后再通过,通过时应防止有障碍物碰及车辆底盘部分。
2、通过泥泞的坡道时,应采取防滑的措施(如轮胎上装防滑链,路面上铺垫砂、石、草等)。上坡应以稳定的低速行驶,较平滑的地段也可用中速冲坡。下坡路段,必须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的阻力控制车速缓行。
3、车辆通过翻浆道路,如距离较短,应选用适当档位一气通过。如距离较长,则可交替使用中速或低速档,并选择路面无渗浆和坑陷处行驶;有前车车辙时,应循辙迹前进。应避免在过松软路段变速,制动、停车或在翻浆路上起步,以免陷入。
4、车辆陷住时,应将后轮前泥泞清除,铺垫砂、石、杂草,将车驶出,或请其它车辆拖出,不可强行驶出,避免越陷越深,损坏机件。
5、通过泥泞或翻浆道路时,握转方向盘应稳、准,尽量保持车辆直线前进,转向时不可过急过猛。由高速档换低速档,应较在一般道路行驶时适当提前。遇车辆发生侧滑时,切不可使用制动器,应立即向后轮滑动方向的同向适当转动转向盘。
(七)通过冰雪道路
1、在冰雪道路上行驶,必须降低车速,与前车距离保持在50m左右,避免紧急制动和急剧回转转向盘。
2、雪地应循前车辙前进,冰冻地带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防滑链。
3、上冰雪坡道,应估计坡度大小及发动机爬坡力量,预先挂入低速档,避免中途变速;傍山险路降雪结冰,应根据所处地带选择向阳避风较宽阔平坦处暂停。
4、冰雪道路起动困难时,可在驱动轮下铺垫灰砂、杂草等物,以提高附着力。
5、积雪道路行车,应戴有色眼镜,防止眩目和损伤眼睛。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行车
(一)驾驶人、乘务员和旅客都应系好安全带。
(二)按规定车道上行驶,不得长时间占用超车道。
(三)严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
(四)高速公路上不得随意停车,确因车辆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停车带上,开启“双跳”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处设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需同时开启示廊灯和尾灯。
(五)遇雨、雪、雾、大风等恶劣天气,应集中精力,注意路况,降低车速,保持车距,谨慎驾驶,路面行车没有安全保障时,应驶入服务区暂避,或听从交通警察指挥驶离高速公路。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轮胎气压必须符合规定,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胎。
(七)高速公路上严禁停车和上下客。
第十五条:单程运营高速公路在600公里以上,普通公路在400公里以上的车辆,应配备双班驾驶员,双班驾驶人应轮流驾驶。
第十六条:车辆进出站时速不得超过5km,不得鸣高音喇叭,听从站内人员的指挥;车辆按规定停放;按规定报班;主动接受发车前的酒精含量检测。
第十七条:回库后
车辆回库后驾驶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修车辆以及车载设施,确保车辆和车载设施完好无损。
(二)检查车辆燃油燃气,如不足应及时加满。
(三)将车辆停放在车位规定地点,关好车窗,切断电源,锁好车门。
(四)向所在单位报告车辆回库,并接受单位管理人员有关安全询问和交代。
(五)按规定参加本单位的安全学习教育。
(六)23点前必须入睡。
第十八条:禁止规定
(一)发动机未熄灭前,不得加添燃料,
(二)汽化器发生回火时,应立即检查、调整。故障未清除前严禁行驶。
(三)汽油着火时,应用灭火器或砂土、麻袋、衣服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四)汽车电线着火时。应关闭电源开关,拆除一根蓄电池电线以截断电源,不得乱拆电气线路。
(五)汽油车辆如遇发动困难,或油路发生故障,严禁采取汽油不经化油器而直接注入的操作(即:严禁使用直流油)。
(六)使用混有动力笨汽油时应遵守规定,不得用嘴去吸通油管及汽化器附件,以防中毒和损伤皮肤。
(七)拆装机件,不得使用不合适的工具,在卸下轮胎时,须用千斤顶将车顶妥,以防发生事故。
(八)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