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干部使用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二、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的任免管理。包括:
一、二级单位正副职;
二、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
三、二级单位部门正副职。
第三条 干部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政治部负责。
一、拟定、修订公司干部任免管理办法,经党委批准后执行;
二、制定干部的选拔标准;
三、建立和维护公司后备人才储备库;
四、建立干部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进行动态跟踪,为干部任免提供参考。
第四条 职务任免管理权限:
一、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正副职由党委书记提出拟任免意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集团公司部门正、副职由党委书记提出拟任免意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集团公司行政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到期后由集团公司党委决定是否续聘,不予续聘者自动解除职务。
四、二级单位部门正副职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出拟任免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政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其考察、任免均由本单位进行。
五、二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委任。
六、工会干部任免按照《工会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任命管理人员职务,遵从以下原则:
(一)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确因工作需要
(三)在干部职数控制以内,不超编。
第六条 拟提拔任职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可靠,群众信得过,忠诚于企业,身体健康;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
(三)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及职业素养。
二、任职资格
(一)具有拟任岗位所需年龄、学历、工作年限等要求;
(二)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或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任职程序
一、中层干部提拔任职程序
(一)确定拟任职位
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拟任职位,并确定考察对象;
(二)进行组织考察
政治部派出考察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方法,在规定的范围内广泛了解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道德品质和工作业绩。
(三)形成考察报告
政治部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考察材料,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四)拟定任用
公司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进行公示
政治部将党委会议确定的拟任用人选向公司发出公示通知,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政治部、纪委、监察室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由党委会议讨论是否任用。
(六)进行任职谈话
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根据任免权限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进行任职谈话,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纪委书记进行廉政谈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七)签发任职文件
由政治部起草任职文件,经公司党委书记签发后,下发任命、聘任通知。
二、集团公司党委结合实际情况,中层干部任职还可采取公开竞聘和群众推荐等多种选拔任用方式。
三、二级单位部门正副职任职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八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现任职务:
一、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累计达半年以上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四、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免职的。
第九条 免职程序
相关领导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免职建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后,下发免职文件。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调出公司的;
二、退休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四、被辞退的;
五、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六、死亡的。
第十一条 干部的职务任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提拔;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任职的条件,搞迁就照顾;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
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对干部职务任免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可以向集团纪委和上级纪委举报、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政治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