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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反恐防暴器械使用管理规定
日期:2015年2月5日 浏览[2136]
 
    一、目的:加强反恐防暴器械使用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汽运集团公司反恐防暴器械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职责:安保人员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杜绝滥用反恐防暴器械行为的发生。
    四、基本内容:
    1、反恐防暴器械包括有对讲机、防暴叉、警棍、催泪瓦斯、抓捕器、防暴锹、巡更器等,它是安保人员执行任务时保证安全、维护治安、自卫的工具和武器,属公司的公共财产,每个安保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其保管好,防止遗失或损坏。
    2、反恐防暴器械只供安保人员上班执勤时随身携带和在突发暴恐事件情况下使用,在对付暴恐分子过程中,当其失去反抗能力时应停止再次使用。
    3、反恐防暴器械严禁转借他人,禁止个人携带外出,如因工作需要须报请公司批准。
    4、反恐防暴器材是安保人员用来制服暴恐分子以及自卫的武器,严禁用来当作斗殴或威吓他人的工具。
    5、安保人员交接班时,应做好反恐防暴器械的交接验收记录,防止出现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
    以上规定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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